点评:根据《民法典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,
“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”属无效条款
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××儿童美术对以上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;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。如有遗失,本场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;【场地安全】如在非营业和上课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自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、作出对培训合同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,”此类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权,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消协对23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梳理点评,并尽量使格式合同条款含义明确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
点评: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,
点评: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,有违公平原则,本场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;甲方对学员的任何物品遗失不负任何责任。”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规定: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,
“课程过期作废”涉嫌侵权
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乙方同意所有课程在课程有效期内完成,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。当属无效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本协议;课包正式开始上课后,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属无效条款。提醒广大学生家长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独断,不能仅以是否处于课程期间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。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、中途退学不予退费;课程安排后正常情况下中途恕不办理退费;学员申请退费的,《民法典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,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,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,
“免责声明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”当属无效
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学员在课程期间之外发生安全问题与培训机构无关;【重大疾病】注:有以上疾病人群不适合参加击剑运动;如不在报名前告知或隐瞒疾病参与训练发生意外(含身故),
校外培训经营者作为合同的提供方,不予退费;重要约定,对于免责条款,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,
点评:依据《民法典》:“合同成立后,(陈红生 薛晶晶)
责任编辑:赵英男
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,课程周期结束,不顺延、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。过期作废;非活跃课卡过有效期6个月后自动销卡;乙方应在报名时明确自己的学习有效期(过期作废)。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甲方正常履约期间,不予退费;学员需妥善保管原始收据,一概不予退费。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。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,同时提示培训机构诚信经营。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。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。
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”有违公平
经梳理发现,不退费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。乙方不能提供该协议、增加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,学费耗尽,